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进行勘验、检查、辨认或进行侦查实验等活动时,记载相关情况的笔录,并由勘验、检查人员、辨认人员、实验人员和在场见证人签名的一种书面文件。 《刑事诉讼法》以不完全列举的形式规定“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这种证据种类,并没有穷尽该证据种类具体包括的所有证据材料。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还有:
勘验ღ★、检查ღ★、辨认ღ★、侦查实验笔录ღ★,是指办案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ღ★、物品ღ★、人身ღ★、尸体等进行勘验ღ★、检查ღ★、辨认或进行侦查实验等活动时ღ★,记载相关情况的笔录ღ★,并由勘验ღ★、检查人员ღ★、辨认人员ღ★、实验人员和在场见证人签名的一种书面文件ღ★。
《刑事诉讼法》以不完全列举的形式规定“勘验ღ★、检查ღ★、辨认ღ★、侦查实验等笔录”这种证据种类ღ★,并没有穷尽该证据种类具体包括的所有证据材料ღ★。在司法实践中ღ★,比较常见的还有ღ★: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ღ★,搜查ღ★、扣押ღ★、查封ღ★、冻结等笔录材料ღ★。这些证据材料也是比较常见的ღ★。以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为例ღ★。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是侦查人员采用专业设备对搜查ღ★、扣押所得的手机ღ★、电脑ღ★、移动硬盘等进行电子数据检查ღ★、提取ღ★、固定的过程ღ★。司法实践中ღ★,电子数据检查时办案人员往往将提取ღ★、固定的电子数据形成光盘ღ★,作为证据的载体ღ★。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归属于“勘验ღ★、检查ღ★、辨认ღ★、侦查实验等笔录”的证据类型比较合适ღ★。电子数据和电子数据的检查笔录分属于不同的证据ღ★,正如物证和物证的搜查ღ★、扣押ღ★、现场勘查笔录分属于不同的证据一样ღ★。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ღ★,常见的有“电脑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U盘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手机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等ღ★。
勘验ღ★、检查笔录ღ★,是勘验ღ★、检查的人员对勘验ღ★、检查的刑事诉讼活动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记录所形成的证据材料ღ★。勘验ღ★、检查的对象是与犯罪有关的场所ღ★、物品ღ★、人身ღ★、尸体ღ★,与此相对应ღ★,所形成的笔录可以分为现场勘验笔录ღ★、物证检验笔录ღ★、尸体检验笔录ღ★、人身检查笔录等ღ★。
这些笔录与物证ღ★、书证密切相关ღ★,通过现场勘验ღ★、检查ღ★,发现和提取物证ღ★、书证ღ★。有学者认为ღ★,把勘验ღ★、检查笔录和鉴定意见看作物证之外与物证平行的两种证据更讲不通ღ★,勘验ღ★、检查笔录和鉴定意见只是反映了物证的证据资料ღ★,可以称之为物证资料ღ★。
我们认为ღ★,现场勘验ღ★、检查笔录等证据确实应该是独立于物证ღ★、书证之外的证据种类ღ★。他们具有物证ღ★、书证之外的独立意义ღ★。这些笔录可以挖掘物证ღ★、书证本身更多的证明价值ღ★,使人们获得无法直接由物证ღ★、书证获得的细节信息ღ★。例如物证ღ★、书证的位置及存放情况ღ★,物证ღ★、书证与周围环境的关系ღ★,以及与其他物证ღ★、书证的相互关系等信息ღ★,就是物证ღ★、书证内容本身无法体现的证明价值ღ★。
公安机关查扣了王某的手机之后ღ★,对王某手机的相关记录进行检查ღ★,制作了《检查笔录》ღ★。《检查笔录》中详细记载了检查的时间ღ★、侦查人员ღ★、记录人员ღ★、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ღ★、检查对象ღ★、见证人ღ★、其他在场人员ღ★、检查的事由和目的ღ★、检查的地点ღ★、检查的过程和经过等信息ღ★,并由侦查人员ღ★、记录人ღ★、当事人ღ★、见证人ღ★、其他在场人员签名确认ღ★。
公安机关抓获张某之后ღ★,对张某的身体进行检查ღ★,并提取张某的唾液样本和采集指纹ღ★,制作了《检查笔录》ღ★。经过检查发现ღ★,犯罪嫌疑人张某的身体某部位有8cm的手术疤痕ღ★。经过询问ღ★,犯罪嫌疑人张某无任何身体不适ღ★。同时ღ★,在身体检查过程中ღ★,将张某的手机ღ★、钱包等个人财物予以登记ღ★,制作《随身携带财物登记清单》ღ★。检查笔录由侦查人员ღ★、记录人ღ★、当事人ღ★、见证人及其他在场人员签名确认ღ★。
1996年《刑事诉讼法》规定法定证据种类有七种ღ★,“(一)物证ღ★、书证ღ★;(二)证人证言ღ★;(三)被害人陈述ღ★;(四)犯罪嫌疑人ღ★、被告人供述和辩解ღ★;(五)鉴定结论ღ★;(六)勘验ღ★、检查笔录ღ★;(七)视听资料”ღ★。《刑事诉讼法》自2012年修改后ღ★,法定证据种类变为八种ღ★,“(一)物证ღ★;(二)书证ღ★;(三)证人证言ღ★;(四)被害人陈述ღ★;(五)犯罪嫌疑人ღ★、被告人供述和辩解ღ★;(六)鉴定意见ღ★;(七)勘验ღ★、检查ღ★、辨认ღ★、侦查实验等笔录ღ★;(八)视听资料ღ★、电子数据”ღ★。“辨认笔录”的法定证据种类地位最终确立ღ★。
辨认是指在侦查人员主持下ღ★,由被害人ღ★、证人ღ★、犯罪嫌疑人ღ★、被告人对犯罪嫌疑人ღ★、被告人ღ★、与案件有关或疑与案件有关的物品ღ★、尸体ღ★、场所进行识别认定的一项侦查措施ღ★。刑事案件的辨认ღ★,包括对犯罪嫌疑人ღ★、被告人ღ★、被害人的辨认ღ★,也包括对相关书证ღ★、物证ღ★、照片等的辨认ღ★。根据辨认的对象不同ღ★,可以划分为人身辨认ღ★、物品辨认ღ★、尸体辨认和场所辨认ღ★。据此形成的笔录ღ★,就是作为法定证据种类的辨认笔录ღ★。
辨认笔录是重要的证据类型ღ★,几乎存在于每一个刑事案件中ღ★。《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58条规定ღ★,“为了查明案情ღ★,在必要的时候ღ★,侦查人员可以让被害人ღ★、证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ღ★、文件ღ★、尸体ღ★、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ღ★。在司法实践中ღ★,作为辨认笔录的证据大致有两种ღ★:
其一ღ★,辨认笔录ღ★。比如ღ★,在共同犯罪案件中ღ★,侦查人员组织证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ღ★。让证人从十几张人物头像图片中ღ★,辨认犯罪嫌疑人ღ★,形成辨认笔录ღ★。又如ღ★,侦查人员组织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进行辨认ღ★,从十几张人物头像图片中ღ★,辨认出被害人ღ★,形成辨认笔录ღ★。
其二ღ★,相关当事人对涉案书证ღ★、物证ღ★、场所等证据或照片的签认ღ★。此类证据往往只是在证据或者证据照片上签认ღ★,并没有严格规范的“辨认笔录”ღ★。这种签认材料在司法实践中非常普遍ღ★。例如ღ★,在故意杀人案件中ღ★,侦查人员组织犯罪嫌疑人到案发现场进行指认ღ★,并对案发现场及与案件有关的物证ღ★、书证进行签认ღ★。又如ღ★,在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ღ★,侦查人员组织犯罪嫌疑人对查扣在案的产品ღ★,以及提取固定的销售记录进行签认ღ★,犯罪嫌疑人签认“照片中的×××就是在我公司仓库中查扣的侵犯××商标产品”“以上销售记录就是我销售侵犯×××商标产品的销售记录”ღ★。诸如此类的签认ღ★,十分常见ღ★。
侦查实验笔录ღ★,“是侦查机关为了验证在一定条件下某一事件或现象能否发生及其后果而进行试验的如实记录”ღ★。侦查实验是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手段ღ★,侦查实验笔录是关乎罪与非罪ღ★、此罪彼罪ღ★、罪轻罪重的关键证据ღ★。通过侦查实验ღ★,可以还原案发的过程ღ★,可以确定作案工具ღ★、提供破案线索ღ★,可以确定某一个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是否存在ღ★,甚至可以验证犯罪嫌疑人ღ★、被告人的辩解是否成立等ღ★。侦查实验笔录是法定的证据种类ღ★,在司法实践中十分常见ღ★。
以某涉枪杀人案件为例ღ★,侦查人员在案发现场勘查ღ★,在死者体内发现了钢珠ღ★,但无法确定作案工具ღ★,于是通过侦查实验ღ★,发现犯罪嫌疑人使用的作案工具为带气瓶的以气体为动力的长型枪支ღ★,由此就可以为破案提供重要的线索ღ★。
陈某被指控在家中采用捂嘴ღ★、扼颈的方式致被害人机械性窒息死亡ღ★。其后ღ★,陈某将被害人的尸体用三轮车载至竹林中抛弃ღ★。侦查机关在案发现场提取到一把被烧黑的钥匙ღ★,为了证明该钥匙是被害人出租屋的钥匙ღ★,侦查机关做了侦查实验ღ★,出具了呈请侦查实验报告书和侦查实验笔录ღ★。侦查实验证实案发现场提取到的这把被烧黑的钥匙ღ★,能打开被害人位于×××社区租住房大门的暗锁ღ★,该钥匙为被害人租住房的大门钥匙ღ★。
勘验ღ★、检查笔录是证明勘验ღ★、检查活动依法依规进行的依据ღ★,也是审查相关勘验ღ★、检查所得相关物证ღ★、书证来源是否清晰ღ★、是否合法的重要材料ღ★。对勘验ღ★、检查笔录的审查质证ღ★,主要从实施的程序是否合法ღ★、形式是否完善ღ★、内容是否可靠及与案件的关联性等几个方面进行ღ★。
结合《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ღ★,勘验ღ★、检查的合法实施程序ღ★,应当包括ღ★:勘验ღ★、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ღ★;侦查人员执行勘验ღ★、检查ღ★,必须持有适格的文件ღ★;检查妇女的身体ღ★,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ღ★;现场应当邀请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为见证人等ღ★。
涉案货物在2017年4月6日向某海关申报进口ღ★,海关查验后将全部货物查扣在案ღ★,不予放行ღ★,全部货物都停放在车检场ღ★。2017年4月10日ღ★,海关出具《查验记录》ღ★,多方对查验结果签字确认ღ★。表面看起来ღ★,《查验记录》上有进口公司员工ღ★、报关公司员工的签字ღ★,查验过程似乎没有什么问题ღ★,《查验记录》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ღ★。
其一ღ★,在案证人殷某ღ★、李某等报关行员工的证言显示ღ★,自涉案货物2017年4月6日被海关查扣到2017年4月10日ღ★,这四天办案人员对这批货进行了清点ღ★。但案卷材料中没有采取强制措施的手续凭证ღ★,也没有涉案货物的保管ღ★、交接过程的记录文件ღ★,可见此次实施查封ღ★、扣押措施的程序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ღ★。《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42条第1款规定ღ★,“海关依法扣留货物ღ★、物品ღ★、运输工具ღ★、其他财产以及账册ღ★、单据等资料ღ★,应当制发海关扣留凭单ღ★,由海关工作人员ღ★、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ღ★、保管人ღ★、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ღ★,并可以加施海关封志”ღ★。因此贝斯特ღ★,ღ★,本案这四天开箱清点勘验检查过程ღ★,启动程序不规范ღ★,查验过程也没有物品持有人ღ★、报关人ღ★、见证人在场ღ★,也没有加施海关查封标志ღ★,不符合法律规定ღ★。
其二ღ★,2017年4月10日ღ★,海关办案人员对涉案物品进行清点ღ★、查扣ღ★,收货人/所有人(代理人)对检查结果有异议ღ★,经办报关员也拒绝签字ღ★,对海关的查验扣押过程和结果不予认可ღ★。从报关公司员工的证言看ღ★,涉案书籍进口的具体经办人员ღ★,对书籍内容是否淫秽ღ★,完全不知情ღ★。办案人员将是淫秽书籍的查验结果告知报关公司员工ღ★,他们以没有参与ღ★、见证查验过程为由而不接受这个查验结果ღ★,提出异议并明确拒绝签字ღ★。可见ღ★,海关在查扣货物之后就自行进行清点ღ★、查验ღ★,没有经过报关公司工作人员签字确认ღ★,没有见证人参与ღ★,也没有法律手续和记录ღ★,导致报关公司员工对查验结果不予认可ღ★。
在该案中ღ★,辩护律师提出办案机关对涉案货物的查扣ღ★、清点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ღ★。控方则认为这是行政措施ღ★,而不是刑事勘验ღ★、检查措施ღ★,不应该用刑事诉讼法的勘验ღ★、检查标准来审查ღ★,控辩双方为此发生较大争议ღ★。
公安机关根据调查获得的网站后台服务器账号密码ღ★,对涉案网站服务器后台进行远程勘验ღ★,出具了《电子物证远程勘查工作笔录》ღ★,案涉数额巨大的销售记录ღ★,就是通过该次远程勘验获取的ღ★,远程勘验检查工作笔录是否合法合规ღ★,直接影响案涉销售记录能否作为定案的根据ღ★。
其一ღ★,缺少适格见证人ღ★。远程勘验过程应该由适格的见证人见证ღ★,参与勘验的司法工作人员及聘用人员不是适格的见证人ღ★。《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第30条规定ღ★,“网络远程勘验应当由符合条件的人员作为见证人”ღ★。而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ღ★,行使勘验ღ★、检查ღ★、搜查ღ★、扣押ღ★、组织辨认等监察调查ღ★、刑事诉讼职权的监察ღ★、公安ღ★、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ღ★,不得作为刑事诉讼活动中的见证人ღ★。因此ღ★,本案勘验ღ★、检查过程缺少适格的见证人ღ★。
其二ღ★,缺少对勘验ღ★、检查过程的录像ღ★。在没有适格见证人在场见证的情况下ღ★,办案人员应当采取屏幕录像或者录像机录像等方式ღ★,对勘验过程进行全程录像ღ★。本案中ღ★,办案机关也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全程录像ღ★。
其三ღ★,缺少对“客观原因”的情况说明ღ★。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第30条的规定ღ★,“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ღ★,应当在《远程勘验笔录》中注明情况ღ★,并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录像ღ★,录像可以采用屏幕录像或者录像机录像等方式ღ★,录像文件应当计算完整性校验值并记入笔录”ღ★。可见ღ★,只有在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见证的情况下ღ★,办案机关对客观原因作出解释之后ღ★,才能以录屏或录像等方式替代ღ★。如果不存在客观原因ღ★,即使录屏或录像ღ★,远程勘验的程序也不符合法律规定ღ★。
因此ღ★,该案《电子物证远程勘查工作笔录》中仅有“勘查人和复核人”的签名ღ★,没有见证人在场见证和签名ღ★,办案机关也没有对远程勘验过程进行录屏或录像ღ★,远程勘验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ღ★。
完善的勘验ღ★、检查笔录是有固定格式要求的ღ★。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ღ★,勘验ღ★、检查笔录从形式上ღ★,应当具备如下内容ღ★:提起勘验ღ★、检查的事由ღ★,勘验ღ★、检查的时间ღ★、地点ღ★,在场人员(如现场保护人ღ★、现场勘验指挥人ღ★、现场勘验记录人员ღ★、现场勘验人员ღ★、现场勘验见证人等)ღ★、现场方位ღ★、周围环境等ღ★;现场的物品ღ★、人身ღ★、尸体等的位置ღ★、特征等情况ღ★,及其勘验ღ★、检查的过程ღ★;勘验ღ★、检查人员和见证人应当签名ღ★;勘查现场ღ★,应当拍摄现场照片ღ★、绘制现场图ღ★,制作笔录ღ★,由参加勘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ღ★;对重大案件的现场ღ★,应当录像ღ★;通过勘验ღ★、检查所获取的证据ღ★,还需要制作《提取登记表》ღ★,将所提取的证据序号ღ★、名称ღ★、特征ღ★、数量ღ★、证据来源位置ღ★、提取方法ღ★、提取人等记录清楚ღ★;如果存在补充勘验ღ★、检查情况ღ★,则需要进一步审查侦查机关是否说明了再次勘验ღ★、检查的原由ღ★,前后多次勘验ღ★、检查的情况有无差异ღ★、是否矛盾等ღ★。
勘验ღ★、检查笔录缺少部分内容时ღ★,就属于笔录形式不完善的情况ღ★。笔录形式不完善ღ★,一方面说明勘验ღ★、检查的过程可能不全面ღ★;另一方面说明勘验ღ★、检查笔录可能存在瑕疵或者不具备合法性ღ★。
景某的厂房二层发生火灾ღ★,后火势蔓延至三层及相邻的××公司的玩具仓库,过火面积约3600平方米,火灾烧毁了景某厂房内的部分生产设备ღ★、鞋材成品ღ★、包装材料以及相邻××公司玩具仓库的成品ღ★、办公设备一批ღ★。景某被指控涉嫌失火罪ღ★。现场的勘验ღ★、检查笔录相关资料是指控景某涉嫌失火罪的重要证据ღ★。
其一ღ★,现场勘验拍照所得的现场照片40张实验动物ღ★,没有办案人员ღ★、见证人签名ღ★、没有拍照时间ღ★、地点ღ★、拍照人的说明ღ★,实际上没有任何人签名和说明ღ★,办案机关仅将40张照片作为“现场照片”放在案卷材料中ღ★。这些现场照片的制作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ღ★。
其二ღ★,现场勘验贝斯特全球最奢游戏手机ღ★、检查笔录虽然有见证人签名ღ★,但是见证人是被火势蔓延的隔壁公司(被害单位)员工ღ★,并非与案件无关的公民ღ★。被害单位员工与该失火案件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ღ★,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ღ★,并非适格的见证人ღ★。
因此ღ★,辩护人认为ღ★,本案侦查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ღ★、检查笔录内容不完善ღ★,实施程序不规范ღ★,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ღ★,侦查机关未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ღ★,勘验ღ★、检查笔录不宜作为定案的根据ღ★。
勘验ღ★、检查笔录的可靠性ღ★,主要是审查勘验ღ★、检查笔录的文字记录与实物或者绘图ღ★、照片ღ★、录像是否相符ღ★,现场ღ★、物品ღ★、痕迹等是否伪造ღ★、有无破坏ღ★,审查人身特征ღ★、伤害情况ღ★、生理状态有无伪装或者变化等ღ★。如果文字记录与现场情况不符ღ★,甚至部分证据材料或痕迹没有记录ღ★,则勘验ღ★、检查笔录的可靠性存疑ღ★。
以现场勘验笔录的文字记录与实物证据是否相符的问题为例ღ★。现场勘验ღ★、检查笔录很重要的功能就是记录现场指纹ღ★、血迹ღ★、生物成分ღ★、足迹的采样过程ღ★。在司法实践中ღ★,一个案件的物证往往比较多ღ★,如对案发现场的指纹ღ★、血迹ღ★、生物成分ღ★、足迹的采样等ღ★,数量可达几十个甚至几百个ღ★。此时ღ★,辩护律师需要特别注重审查现场勘验ღ★、检查笔录的文字内容与指纹ღ★、血迹ღ★、生物成分全球最奢华的游戏ღ★。ღ★、足迹等物证是否一一对应ღ★。如果无法一一对应ღ★,则意味着作为关键证据的物证来源不清ღ★,则勘验ღ★、检查笔录及相关物证能否作为定案的根据ღ★,都需要特别慎重ღ★。
公安机关查获了一个制毒窝点ღ★,现场查扣了液体毒品甲基苯丙胺1000毫升和950毫升ღ★,检测出麻黄碱成分的白色粉末4139.21克ღ★。公安机关还在制毒现场的2个烟灰缸内提取生物检材烟蒂15枚ღ★。经DNA比对鉴定ღ★,在制毒现场提取的15枚烟蒂中ღ★,一枚烟蒂为叶某所留ღ★。认定叶某构成制造毒品罪的主要证据就是现场的一枚烟蒂留有叶某的DNAღ★。
然而ღ★,现场提取烟蒂物证的过程ღ★,存在严重瑕疵ღ★:现场勘验笔录写在“沙发桌面上有一烟灰缸ღ★,在烟灰缸里有13个烟蒂”ღ★,照片却只显示出该烟灰缸里有6个烟蒂ღ★;现场笔录写“在靠南墙门的地面上放有一茶桌ღ★,茶桌上有一烟灰缸ღ★,烟灰缸里有烟蒂2个”ღ★,但是现场照片没有茶桌ღ★,且照片显示烟灰缸在地上ღ★,里面有烟蒂2个ღ★。法院认为ღ★,现场提取烟蒂的数量不明ღ★,且不能得到合理解释ღ★,因此ღ★,存留叶某DNA的烟蒂物证来源不明ღ★,不排除DNA物证被污染或搞混的可能性ღ★,最终法院作出无罪判决ღ★。
2021年《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03条规定ღ★,“勘验ღ★、检查笔录存在明显不符合法律ღ★、有关规定的情形ღ★,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ღ★,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ღ★。勘验ღ★、检查的过程及笔录存在明显不符合法律ღ★、有关规定的情形时ღ★,办案机关需要作出合理解释ღ★,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ღ★,勘验ღ★、检查笔录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ღ★。但是ღ★,当前法律及司法解释对于“明显不符合法律ღ★、有关规定的情形”ღ★,并没有作出进一步的解释ღ★。这意味着“明显不符合法律ღ★、有关规定的情形”具体包括哪些情形不详ღ★,具有较大的解释和裁量空间ღ★。
涉案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ღ★、现场图是定罪量刑的重要证据材料ღ★。辩护律师审查该勘验笔录和现场图片ღ★,发现勘验笔录并没有见证人签名ღ★,也没有进行录像ღ★。勘验笔录取证不符合法律规定ღ★。
辩护律师提出该质证意见后ღ★,侦查机关出具了情况说明ღ★。现场勘验笔录是由两名办案民警进行勘验作出的ღ★,虽然勘验笔录中没有见证人签名ღ★,但是有现场群众见证ღ★,现场群众拒绝作为见证人签字ღ★,因此勘验笔录中没有见证人签名ღ★。控方认为ღ★,虽然没有见证人也没有录像ღ★,但是侦查机关已经作出了合理解释ღ★,现场勘验笔录ღ★、现场图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ღ★。
最后ღ★,法院裁判认为ღ★,侦查机关已经对没有见证人签名的情况作出了合理解释ღ★,勘验程序合法ღ★,勘验笔录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ღ★。
审查现场勘验笔录ღ★、检查笔录ღ★,可以了解案发现场的情况ღ★、案发现场证据的提取情况等ღ★,进而可以审查勘验ღ★、检查笔录中记载的情况与被告人供述ღ★、被害人陈述ღ★、鉴定意见等其他证据能否印证ღ★、有无矛盾ღ★。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还是相互矛盾ღ★,这是辩护律师需要审查的内容ღ★。
该案现场勘验笔录与检验鉴定时间ღ★、鉴定受理登记表等内容存在严重矛盾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记载的铝壶ღ★、高压锅提取送检时间为“7月28日”ღ★,与检验鉴定委托书记载的“8月9日”相矛盾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记载的铁锅的提取送检时间为“7月28日”ღ★,与检验鉴定委托书记载的“8月1日”相矛盾ღ★,检验时间又载明是“7月31日”ღ★,送检与检验的时间前后倒置ღ★。鉴定受理登记表记载贝斯特ღ★,ღ★,侦查机关送检铝壶及里面的3500毫升水ღ★,但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未记载提取铝壶时壶中有水ღ★,存在严重矛盾ღ★。
法院裁判认为ღ★,铝壶水ღ★、高压锅和铁锅的提取送检过程不清ღ★,检材来源相关证据间的矛盾和疑点得不到合理解释ღ★,检验过程不规范ღ★,检验结论可靠性存疑ღ★,理化检验报告不足以采信ღ★,关键证据链条中断ღ★。
公安机关指控施某入户抢劫ღ★,并将被害人杀害ღ★。施某也供认入户实施盗窃ღ★,在被害人发现之后与被害人扭打ღ★,将被害人勒晕之后逃离现场ღ★,后被害人死在房间内ღ★。公安机关指控施某涉嫌抢劫罪ღ★。
现场勘验ღ★、检查笔录显示ღ★,案发现场“西侧为蹲便器ღ★,在蹲便器中水面有一枚烟蒂ღ★,拍照固定后原物提取烟蒂一枚(物证56)”ღ★。但是ღ★,辩护律师审查发现ღ★,该勘验ღ★、检查笔录与施某的被告人的供述有较大差异ღ★。施某的讯问笔录显示ღ★,“我就坐在床上抽了一根烟ღ★,烟蒂扔在了房间的垃圾桶中”ღ★。施某每次讯问笔录都明确他将烟蒂扔到垃圾桶ღ★。在现场勘验笔录中是在蹲便器内发现烟蒂ღ★,位置和供述不一致ღ★。
那么羞羞漫画在线漫画阅读入口免费最新章节列表ღ★,辩护律师就可以抓住这个疑点ღ★,进一步审查ღ★,侦查机关是否对烟蒂该进行了生物成分司法鉴定ღ★,是否检测出了施某的DNA成分ღ★,能否确定是施某在案发现场遗留的ღ★,能否排除其他人所遗留的合法怀疑ღ★。
勘验ღ★、检查笔录有时能提取到直接指向犯罪嫌疑人ღ★、被告人是真凶的痕迹ღ★、血迹ღ★、指纹等生物成分ღ★,此时勘验ღ★、检查笔录关联性较强ღ★;有时勘验ღ★、检查笔录的细节还能证明对辩护有利的事实或情节ღ★;而有时ღ★,勘验ღ★、检查笔录往往只能证明案发现场等的实际客观情况ღ★,关联性不强ღ★。总之ღ★,勘验ღ★、检查笔录ღ★,并不一定能将犯罪事实与犯罪嫌疑人ღ★、被告人直接联系起来ღ★,辩护律师需要审查勘验ღ★、检查笔录能否证明案件事实ღ★,以及证明什么样的案件事实羞羞漫画在线漫画阅读入口免费最新章节列表ღ★。
王某被指控与被害人在发生肢体冲突过程中ღ★,将被害人打伤ღ★。案发时间是2016年12月17日ღ★,王某及被害人都在案发后第一时间就报警ღ★,公安机关也出具了报警回执ღ★。被害人的伤情鉴定显示是轻伤一级ღ★。鉴定结果出来之后ღ★,公安机关才在2017年1月20日ღ★,对案发现场进行勘验ღ★,出具《现场勘验笔录》羞羞漫画在线漫画阅读入口免费最新章节列表ღ★,认为“现场无发现遗留物ღ★,无提取到有价值痕迹ღ★,现场未见异常情况”ღ★。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13条规定ღ★,“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ღ★,现场具备勘验ღ★、检查条件的ღ★,应当及时进行勘验ღ★、检查”ღ★,第14条规定ღ★,“伤害案件现场勘验ღ★、检查的任务是发现ღ★、固定ღ★、提取与伤害行为有关的痕迹ღ★、物证及其他信息ღ★,确定伤害状态ღ★,分析伤害过程ღ★,为查处伤害案件提供线索和证据”ღ★。本案中ღ★,案发1个多月之后ღ★,公安机关才进行现场勘验ღ★,导致案发现场的痕迹ღ★、物证和其他信息都没有被发现ღ★、固定和提取ღ★,勘验笔录对于证明王某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ღ★,关联性明显不足ღ★。
这种情况在轻伤害案件中ღ★,非常普遍ღ★。对于轻伤害案件ღ★,公安机关往往不会着急进行刑事立案ღ★,而是等到伤情鉴定意见确定伤情之后ღ★,再进行刑事立案ღ★,而勘验ღ★、检查则在刑事立案之后进行ღ★,因此经常存在这种勘验检查不及时ღ★,导致勘验ღ★、检查笔录不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情况出现ღ★。
“刑事辨认往往能在案件事实和犯罪嫌疑人之间建立起直接联系ღ★,运用得当能使司法办案人员迅速逼近案件事实真相ღ★,但若不能遵照辨认固有的原则与规律ღ★,又容易将整个案件走向引入歧途ღ★。”控ღ★、辩ღ★、审三方都需要仔细审查辨认笔录ღ★,避免被辨认笔录误导产生冤假错案ღ★。当前法律及司法解释对辨认笔录的程序要求规定得相对细致ღ★。对辨认笔录着重审查辨认的过程ღ★、方法以及辨认笔录制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ღ★。具体来说ღ★,可以分为四个方面ღ★:关键证据有无组织辨认贝斯特全球最奢华ღ★!ღ★、辨认的取证程序ღ★、辨认内容和结果以及辨认笔录的关联性ღ★。
辨认人能不能辨认出犯罪嫌疑人ღ★、被告人ღ★,能不能辨认出案发地点ღ★、作案工具等ღ★,直接关系到指控犯罪事实能否成立的问题ღ★。辩护律师可以根据办案经验ღ★,审查案卷材料中对必须进行辨认的人和物有没有相关辨认签认资料ღ★,如果没有相关辨认签认资料ღ★,明显不符合办案经验和常理ღ★,辩护律师就可以进一步审查缺少辨认签认材料的原因ღ★。
在很多案件中ღ★,组织相关人员对案涉人员ღ★、物品ღ★、场所等进行辨认ღ★,是不可缺少的ღ★。如在涉及被害人的案件中ღ★,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或其他事项进行辨认是必要的办案程序ღ★,所形成的辨认笔录是重要的证据材料ღ★。如没有被害人的辨认笔录ღ★,则是反常态的ღ★,辩护律师需要警觉并探究其中的原因ღ★,审查侦查机关有没有组织过辨认以及是否辨认出来了相关事项ღ★,没有辨认则属于典型缺少关键证据的情形ღ★。
被害人邓某陈述毁坏自己车辆的人ღ★,应该就是犯罪嫌疑人王某ღ★,他曾经与自己闹矛盾纠纷ღ★,毁坏车辆的人相貌ღ★、年纪都和他比较相似ღ★。王某否认犯罪ღ★,被指控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ღ★。
该案证据材料中ღ★,辩护律师发现没有被害人的辨认笔录ღ★,被害人并未辨认过被告人王某ღ★。被害人的辨认笔录显然是对王某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ღ★,这个疑点引起辩护律师的警觉ღ★,此类案件应当组织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的ღ★。
辩护律师继续研究案卷材料ღ★,发现公安机关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ღ★。该《情况说明》显示ღ★,办案人员曾多次联系被害人了解情况ღ★,想让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王某进行辨认ღ★,被害人拒绝到派出所配合调查ღ★,因此无法对犯罪嫌疑人王某的照片进行辨认ღ★。
由此可见ღ★,该案缺少关键的被害人辨认笔录ღ★,认定王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证据明显不足ღ★。最后ღ★,法院裁判认为ღ★,指控王某的该宗故意毁坏财物犯罪ღ★,事实不清ღ★,证据不足ღ★,不予认定ღ★。其中非常重要的理由之一就是“被害人未辨认出作案人系被告人王某”ღ★。
如果办案人员曾经组织犯罪嫌疑人ღ★、证人ღ★、被害人对相关人员或证据进行辨认ღ★,相关人员未能得出肯定的辨认结论ღ★,则该辨认笔录不仅不能证明指控的案件事实ღ★,还能作为支持辩护的重要证据材料ღ★。值得注意的是ღ★,在司法实践中ღ★,关键证人辨认不出犯罪嫌疑人或重要证据时ღ★,办案机关可能不会制作辨认笔录或者不会提交辨认笔录ღ★。从这个角度看ღ★,辩护律师根据经验判断缺少必要的辨认材料时ღ★,就更应该特别注重审查究竟有无组织辨认ღ★、能否辨认出来ღ★。
控方指控行贿人邵某多次向方某贿送钱款ღ★,每次都是邵某去到方某家附近ღ★,由方某的妻子下楼拿走钱款ღ★,应当追究方某受贿罪的刑事责任贝斯特全球最奢游戏手机ღ★。辩护律师审查该案的辨认笔录情况发现ღ★,在该案中核酸检测ღ★!ღ★,行贿人邵某仅辩认了方某ღ★,没有其他辩认材料ღ★。
根据辩护经验ღ★,从证据链条完整性上ღ★,组织行贿人邵某对方某和方某的妻子进行辨认是不可缺少的证据材料ღ★。然而ღ★,辩护律师审查发现ღ★,案卷材料中仅有行贿人邵某对方某的辨认笔录ღ★,邵某辨认出了方某ღ★,但是并没有邵某对方某妻子的辨认笔录ღ★,辩护律师感觉比较异常ღ★。
在后续庭审中ღ★,控方申请通知邵某出庭作证ღ★。辩护律师借此机会ღ★,当庭向邵某发问其是否认识ღ★、是否见过ღ★、能否辨认出方某的妻子ღ★、当时贿送的钱款究竟是被谁拿走了ღ★,邵某当庭表示不认识方某的妻子ღ★。而且ღ★,证人邵某还明确讲述ღ★,当时他配合侦查机关调查ღ★、做笔录时ღ★,办案人员曾经拿了一张照片给他辨认是不是方某的妻子ღ★,他当时辨认不出来ღ★。
由此可知ღ★,原来当时办案机关曾经组织邵某对多次接收钱款的证人进行辨认ღ★,邵某却没有辨认出来ღ★,办案机关为此也没有制作辨认笔录或者制作了辨认笔录却没有提交ღ★。这就充分证明ღ★,邵某贿送的钱款究竟被谁接收了ღ★,是不是方某的妻子接收的ღ★,缺少非常关键的证据ღ★,认定案涉款项是方某妻子接收的事实不清ღ★,证据不足ღ★。后该质证意见被法院采纳ღ★,成为法院判决认为方某构成受贿罪事实不清ღ★、证据不足的重要理由ღ★。
辨认作为重要的侦查行为ღ★,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了明确的辨认程序要求ღ★。总结起来ღ★,合法的辨认程序大致有四个方面ღ★:适格的辨认主持ღ★、规范的辨认过程ღ★、合规的辨认对象ღ★、完善的辨认笔录ღ★。审查辨认笔录的取证程序合法性ღ★,可以围绕上述四个方面展开ღ★。
辨认是刑事司法侦查行为ღ★,必须在调查人员或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ღ★,主持辨认的调查人员或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ღ★。如果辨认不是在调查人员ღ★、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ღ★,或者主持的调查人员ღ★、侦查人员少于二人ღ★,则辨认过程不符合法律规定ღ★,辨认笔录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ღ★。因此ღ★,组织辨认的人员是否适格也是重要的审查内容ღ★。
辨认过程是否规范ღ★,直接关系到辨认结果的准确性ღ★、辨认笔录的合法性ღ★。辨认之前不能让辨认人见到辨认的对象ღ★,应当让不同辨认人分别进行辨认ღ★,侦查人员亦不得对辨认过程作出任何暗示或者明示指认ღ★,且侦查人员应当告知辨认人有意作虚假辨认应负的法律责任等ღ★,这些都是辨认过程的规范性要求ღ★。辩护律师审查发现辨认过程违反这些规范的,辨认笔录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ღ★。
公安机关组织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ღ★,辨认材料显示被害人辨认出张某甲系抢劫他的人ღ★。法院向被害人核实辨认过程ღ★、制作询问笔录时ღ★,被害人讲述ღ★:“在张某甲被抓获前ღ★,我住院期间ღ★,派出所民警曾拿三张照片让我辨认ღ★,我辨认出其中一个颧骨很高ღ★、四方脸的男子抢劫我(张某甲)ღ★。几天后ღ★,我在派出所进行了真人辨认ღ★,民警先让我辨认关在一个房间里的七八个人ღ★,我觉得其中一个人颧骨比较高ღ★,挺像抢劫我的那个人ღ★,我事后知道那个人叫江某某ღ★。这时ღ★,民警又从另一个房间里把张某甲拉出来让我辨认ღ★,问我像不像ღ★。我觉得张某甲和江某某的身高和身材都差不多ღ★,我根据曾在医院时辨认出的照片和对方抢劫我时的情景ღ★,辨认出张某甲就是抢劫我的男子ღ★。”
在该案中ღ★,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过程非常不规范ღ★。法院裁决认为ღ★,根据法律规定ღ★,“通过被害人的陈述反映ღ★,公安人员在本案侦查过程中ღ★,有对被害人进行提示的嫌疑ღ★,且让其事先看到辨认对象ღ★。故该份辨认笔录的提取过程违法ღ★,应予排除”ღ★。
该案中指控刘某某系抢夺真凶的关键证据ღ★,就是证人张某某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的辨认笔录ღ★。然而ღ★,该辨认过程并不符合法律程序ღ★。法院认为ღ★,“证人张某某虽然有对刘某某作出辨认指证ღ★,但在本院和揭阳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对其调查核实时ღ★,张某某承认其在第一次辨认时公安人员有对其进行提示ღ★,其实际上无法辨认出犯罪嫌疑人ღ★,故对其所作辨认笔录依法应予排除”ღ★。最终ღ★,法院判决排除了该辨认笔录ღ★,并对被告人刘某某作出了无罪判决ღ★。
值得注意的是ღ★,辨认过程一般需要有适格的见证人在场ღ★。如果没有适格的见证人见证ღ★,辩护律师也需要慎重审查其证据效力ღ★。
侦查人员组织吸毒人员陈某某对犯罪嫌疑人张某进行辨认ღ★,辨认地点在陈某某家中ღ★,而辨认笔录上记载的见证人钟某某的住址离陈某某家比较远ღ★,辨认活动也不是在办案机关进行ღ★,辨认时有无见证人存疑ღ★。后公安机关出具情况说明ღ★,见证人钟某某是公安机关聘用的驾驶员ღ★。
法院认为ღ★,公安机关聘用的人员充当见证人ღ★,明显违反《刑事诉讼法解释》第80条第1款第3项“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见证人ღ★:(三)行使勘验ღ★、检查ღ★、搜查ღ★、扣押ღ★、组织辨认等监察调查ღ★、刑事诉讼职权的监察ღ★、公安ღ★、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的规定ღ★。公安机关也没能提供辨认过程的录音录像ღ★,无法审查辨认活动的合法性ღ★、真实性ღ★,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ღ★,辨认笔录不予采信贝斯特全球最奢游戏手机ღ★。ღ★。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办案机关在看守所组织犯罪嫌疑人对相关涉案人员及证据进行辨认ღ★,未安排见证人ღ★。后再出具《情况说明》ღ★,解释因“看守所是特殊羁押场所ღ★,故未能提供见证人”的理由ღ★。此类辨认笔录的辨认程序合法性ღ★,该如何审查呢?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公安机关在看守所组织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洪某对相关同案人及物证ღ★、书证进行辨认ღ★,制作辨认笔录ღ★、签认材料ღ★。这些辨认ღ★、签认材料是指控洪某所涉犯罪事实的关键证据材料ღ★。
辩护律师审查这些辨认ღ★、签认材料ღ★,发现辨认笔录仅有辨认人和办案人员签字ღ★,没有见证人ღ★。公安机关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ღ★,解释认为ღ★:“2020年2月11日9时13分—9时27分在××看守所对洪某制作的辨认笔录ღ★,因××看守所是特殊羁押场所ღ★,故未能提供见证人ღ★。”
那么这样的辨认笔录ღ★,是否符合取证程序规范呢?辩护律师认为ღ★,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62条的规定ღ★,“对辨认经过和结果ღ★,应当制作辨认笔录ღ★,由侦查人员ღ★、辨认人ღ★、见证人签名”ღ★。因此ღ★,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组织进行辨认时ღ★,应当有见证人在场ღ★,本案公安机关组织辨认时没有适格的见证人在场ღ★,不符合法律规定ღ★。虽然公安机关出具《情况说明》ღ★,解释系由于场所特殊ღ★,因而未能提供适格见证人ღ★,但是该解释合理性存疑ღ★。公安机关也没有对辨认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ღ★。因此ღ★,辩护律师认为ღ★,该辨认笔录不符合法律规定ღ★,不应作为定案的根据ღ★。
辨认程序中ღ★,辨认的对象有严格的要求ღ★:其一是特征的类似性要求ღ★;其二是数量要求ღ★。辨认对象应当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ღ★,且辨认的对象需要符合一定的数量要求ღ★。
根据2020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60条第2—4款的规定ღ★,“辨认犯罪嫌疑人时ღ★,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ღ★;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ღ★,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ღ★。辨认物品时ღ★,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ღ★;对物品的照片进行辨认的ღ★,不得少于十个物品的照片ღ★。对场所ღ★、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ღ★,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ღ★,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ღ★。如果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ღ★,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ღ★,则辨认笔录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ღ★。
兰某向公安机关报警ღ★,声称在公寓电梯口被一名外籍黑人男子猥亵ღ★,民警出警处理过程中ღ★,与外籍黑人男子发生冲突ღ★,于是将该男子抓获归案ღ★,指控该男子涉嫌妨害公务罪ღ★。公安机关组织兰某对猥亵她的人进行辨认时ღ★,让兰某对十张人物头像照片进行辨认ღ★,辨认结果显示ღ★,兰某明确辨认出“以上照片中5号照片的男子就是××××年××月××日在××大厦猥亵我的外籍男子”ღ★。
辩护律师审查该辨认笔录发现ღ★,公安机关将该美国籍黑人男子的头像照片和九名中国籍公民头像照片混合ღ★,让证人兰某进行辨认ღ★。犯罪嫌疑人W的特征再明显不过ღ★,十张人物头像照片中ღ★,只有一张是外籍黑人男子的照片ღ★,兰某当然能轻易辨认出这名外籍黑人男子ღ★。显然ღ★,这样的辨认是没有意义的ღ★,没有遵守混杂原则ღ★,辨认笔录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ღ★。
公安机关组织证人对犯罪嫌疑人刘某进行辨认ღ★,辨认材料显示ღ★,证人都能够辨认出刘某ღ★。辩护律师审查该案辨认材料ღ★,发现辨认笔录比较特殊ღ★。证人对刘某进行的辨认ღ★,十二张男性免冠照片中只有被告人的照片有色彩ღ★、有背景ღ★,而且背景是明显的刻度ღ★,与其他混杂人员照片的色彩ღ★、背景ღ★,有非常大的差距ღ★,特征非常明显ღ★。显然ღ★,这样的辨认对象也是不适格的ღ★,辨认材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ღ★。
辨认笔录是对辨认过程的充分反映ღ★,辨认过程中形成的证据主要就是辨认笔录ღ★。辨认笔录是否完善ღ★,不仅能反映辨认笔录制作是否规范的问题ღ★,更能反映辨认行为的合法性ღ★。进行辨认时ღ★,侦查人员应当制作辨认笔录ღ★,对辨认的时间ღ★、地点ღ★、对象ღ★、事由和目的ღ★、经过和结果进行详细记录ღ★,而且辨认笔录应当经侦查人员ღ★、辨认人ღ★、见证人签名ღ★,还需要附录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等ღ★。必要时ღ★,办案机关还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ღ★。
公安机关于2002年3月10日组织了钱某对一次性针筒ღ★、菜刀进行辨认ღ★,制作了辨认笔录ღ★。“辨认笔录证实ღ★,钱某对其投毒所用的鼠药瓶ღ★、一次性注射器及其切开鼠药瓶口所用的菜刀进行混合辨认属实ღ★。”但检察机关审查发现ღ★,辨认笔录中“钱某”的签字ღ★,并非其本人所签ღ★,而是侦查人员代签的ღ★。对该签字进行笔迹鉴定和指纹鉴定的结果ღ★,也进一步证实辨认笔录上的签字不是钱某本人所签ღ★,指纹是钱某右手拇指所留ღ★,笔录上没有标注是代签ღ★,也没有说明代签的原因ღ★。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ღ★,这三份辨认笔录的制作违反了1997年《刑事诉讼法》和1998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ღ★,不能作为认定原审钱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证据ღ★。
法院再审认为ღ★,“张辉ღ★、张高平指认现场的录像镜头切换频繁ღ★,指认现场的见证人未起到见证作用”ღ★。因此ღ★,指认现场笔录依法应予排除ღ★。
一个合乎规范的辨认过程ღ★,其内容也不一定完全真实可靠ღ★。“辨认是一个心理过程ღ★,而且它依赖于辨认人对案件的记忆ღ★,因而它必须遵从心理学的记忆规律ღ★。”“辨认可能导致刑事错案的原因主要有反应时间的影响ღ★、记忆的影响ღ★、案发时环境的影响ღ★、侦查人员的不当行为以及辨认者的认知水平的影响ღ★。”因此ღ★,除了从辨认程序上审查之外ღ★,辩护律师还需要深入辨认的内容本身ღ★,审查其辨认内容和结果是否真实可靠ღ★。
辨认笔录与其他在案证据相互矛盾ღ★,那么就导致辨认笔录真伪存疑ღ★,或者与之矛盾的其他证据真伪存疑ღ★。司法实践中也经常会出现辨认笔录与其他证据无法印证甚至相互矛盾的情况ღ★。比较典型的ღ★,如证人证言显示ღ★,证人在案发当时没有看清楚在场的犯罪嫌疑人ღ★,但该证人的辨认笔录又显示ღ★,其认出了该犯罪嫌疑人ღ★,这就是存在矛盾的情况ღ★。
李某等6人与潘某等4人因停车费发生口角ღ★,进而在视线不佳的停车场斗殴ღ★,造成人员伤亡ღ★。辨认笔录显示ღ★,斗殴双方对对方参与者进行了辨认ღ★。在口供中ღ★,部分犯罪嫌疑人称因天黑ღ★、时间短的原因ღ★,不能辨认参与斗殴的对方人员ღ★,但最终所有犯罪嫌疑人在辨认时都准确无误地辨认出了参与斗殴的人ღ★。
很显然ღ★,既然犯罪嫌疑人因为天黑羞羞漫画在线漫画阅读入口免费最新章节列表ღ★、时间短等原因ღ★,无法辨认出参与斗殴的对方人员ღ★,那么辨认笔录就不可能清晰辨认出对方参与者有哪些人员ღ★。可见ღ★,辨认笔录内容真实性存疑ღ★,应当慎重采信ღ★。
辨认笔录显示ღ★,同案人龙某对犯罪嫌疑人刘某进行辨认ღ★,能准确辨认出犯罪嫌疑人刘某ღ★。然而ღ★,检察机关对证人龙某进行询问时ღ★,得知ღ★:“辨认‘刘某’的时候是警察拿了一些照片给我看ღ★,我说那里面有一个好像是ღ★,没有说肯定是ღ★。当时没有看过辨认笔录就签字了ღ★。”于是ღ★,检察机关让龙某对刘某再一次进行辨认ღ★,龙某辨认后表示“不能确定这个人是那天吃宵夜的人”ღ★。因此ღ★,检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的真实性存疑ღ★。最终ღ★,法院并没有采信龙某的辨认笔录ღ★。
辨认笔录内容不仅应该真实ღ★,还应该可靠ღ★。在司法实践中ღ★,辨认的内容的表述ღ★,大多在侦查人员的主导(指导)下进行ღ★,偶尔会出现辨认ღ★、签认内容可靠性不足的偏差ღ★。不可靠的辨认结果ღ★,不仅没有起到证明案件事实的效果ღ★,还会起到影响法院作出错误判决的效果ღ★。“错误的采信辨认结论成为产生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ღ★。”如佘祥林案中ღ★,公安机关侦办的错误就源于对被害人尸体的错误辨认ღ★。我们在办案过程中ღ★,也经常发现类似辨认内容不可靠的情况ღ★。
犯罪嫌疑人朱某被指控在××超市实施偷盗行为ღ★,每次都偷一百多块钱的货物ღ★,几个月内先后偷了好几次ღ★。总共偷了多少货物ღ★,偷的货物种类ღ★、数量具体如何ღ★,他自己心里是没有准数的ღ★。如何认定盗窃数额呢?
该超市向公安机关出具了一份被盗窃物品清单ღ★。侦查人员将这份被盗物品清单拿去给犯罪嫌疑人朱某签认ღ★。结果签认材料上显示ღ★,朱某签认“以上就是我从××超市盗窃的物品”ღ★。
这样的签认内容是否可靠呢?答案是否定的ღ★。被害单位××超市提供的清单ღ★,其实是超市清点货物时ღ★,将损失的货物进行清点所形成的清单ღ★,即超市的货损清单ღ★。货损清单充其量是超市认为被盗窃的东西ღ★,但这些不能完全等同于犯罪嫌疑人朱某盗窃的物品ღ★。朱某盗窃的物品及金额ღ★,还需要通过监控录像等其他证据加以印证审核ღ★。
与其他证据一样ღ★,辨认笔录的关联性审查ღ★,包括辨认笔录与其他证据的关联性ღ★,也包括辨认笔录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ღ★。辨认笔录不完全都是对辩护不利的证据ღ★,仔细解读其关联性ღ★,有时也可以发现对辩护有利的细节ღ★。尤其是涉众型犯罪案件中ღ★,同案人的辨认笔录ღ★,不一定对辩护不利ღ★,往往也可能对辩护有利ღ★。
辨认笔录不能单独证明案件事实ღ★,即使是犯罪嫌疑人ღ★、被告人亲笔签认的材料ღ★,也可能不被认可ღ★。签认材料能否作为定案的根据ღ★,还需要审查与其他证据是否相互印证ღ★,既包括用辨认笔录审查其他证据ღ★,也包括用其他证据来审查辨认笔录ღ★。
公安机关从犯罪嫌疑人林某的电脑中打印了其网店的后台销售记录表ღ★。该证据显示ღ★,林某等人销售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总金额达190余万元ღ★。公安机关将该销售记录表打印拿给林某签认ღ★。
辩护律师审查林某签认的材料ღ★,其签认内容为ღ★:“我认可该数据并且愿意签字确认ღ★。”犯罪嫌疑人林某对销售记录和销售金额都签字确认ღ★,该证据被采纳的可能性很大ღ★,较大地压缩了后期的辩护空间ღ★。
但是ღ★,这样签字画押的证据ღ★,就牢不可破吗?其实不然ღ★。首先ღ★,签认的内容是比较粗糙的ღ★,林某签认的是认可销售数据ღ★,但并非认可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销售金额ღ★,该签认内容不足以证明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金额ღ★。其次ღ★,系统后台中对销售记录的统计是比较粗糙的ღ★,案涉销售记录中ღ★,有无侵权产品的销售记录ღ★、有多少为侵权产品的销售记录ღ★、是否全部都为侵权产品的销售记录等ღ★,销售记录本身无法体现ღ★,还需要被害单位提供的有效注册商标证书ღ★、被害单位出具是否侵权的《鉴定书》ღ★、会计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ღ★、证人证言(尤其是技术人员ღ★、财务人员的证言)等来一一核查ღ★,才能确定涉案销售记录中ღ★,有没有以及有多少是侵权产品的销售金额ღ★。
如果销售记录无法一一对应侵权产品ღ★,则难以认定为犯罪金额ღ★,犯罪嫌疑人林某的签字确认也不充分ღ★。在该案中ღ★,经过多次激烈交锋的质证和辩论ღ★,尽管林某在侦查阶段签认“认可并愿意签字确认”190余万元的销售金额ღ★,但最终法院裁判认定只有其中部分金额ღ★,没有认定全部的销售金额ღ★。
辨认笔录能证明什么样的案件事实ღ★,是支持了指控的犯罪事实ღ★,还是支持了辩护观点ღ★,这就是辨认笔录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ღ★,需要辩护律师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细致解读ღ★,有时也能发现有利的辩点ღ★。
公安机关组织了所有犯罪嫌疑人对其他同案人进行辨认ღ★,辨认笔录都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ღ★。彭某辩解认为自己跟组织者ღ★、领导者并不熟悉ღ★,交往并不密切ღ★,只是因为老乡的关系ღ★,偶尔有来往ღ★。也曾经在一起赌博过ღ★,或者在组织者ღ★、领导者的赌场兼职发过牌ღ★。但是ღ★,他自己不是该组织的成员ღ★,不应该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ღ★。
辩护律师审查该案辨认笔录ღ★,发现该案16名同案人的辨认笔录中ღ★,第一被告人至第五被告人在辨认笔录中认为ღ★,他们跟彭某是老乡ღ★,几乎没有往来ღ★,很少联络ღ★;第十二被告人辨认笔录中ღ★,笼统地说彭某是跟着第一被告人放数的ღ★;其余所有被告人都在辨认笔录写“以上照片中的人我都不认识”ღ★,辨认不出彭某贝斯特全球最奢游戏手机ღ★,表示不认识彭某ღ★。
显然ღ★,这些辨认笔录可以作为证明彭某与其他人都没什么交集ღ★、关系不密切ღ★,没有参与他们实施的诸多犯罪行为的证据ღ★。辨认笔录的内容与彭某的辩解相吻合ღ★,彭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依据不足ღ★。
李某被指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ღ★、开设赌场ღ★、寻衅滋事ღ★、非法侵入住宅ღ★、敲诈勒索ღ★、抢劫等多个罪名ღ★、多宗犯罪事实ღ★。李某则辩称ღ★,他在2012年之前曾经和第一被告人等一起开赌场ღ★,但是之后参与很少ღ★,2014年之后就与其他被告人没有往来ღ★,完全脱离了所谓组织ღ★,自己参加工作去了ღ★,而寻衅滋事ღ★、非法侵入住宅ღ★、敲诈勒索ღ★、抢劫等犯罪事实都发生在2014年之后ღ★。因此ღ★,李某对指控开设赌场罪名认可ღ★,对其他罪名不予认可ღ★。
辩护律师审查案卷材料中ღ★,其他同案人的辨认笔录后发现ღ★,其他同案人的辨认笔录ღ★,完全印证ღ★、支持李某的辩解ღ★。各同案人辨认笔录中显示ღ★:
“以上3号男子我见过ღ★,但我不知道他叫什么ღ★,听说以前是跟刘某混的ღ★,刘某带我去赌场放数的时候ღ★,我见过该男子也在赌场放数ღ★。”3号男子就是李某ღ★。
其他认识李某的同案人则辨认称ღ★,“李某与我是同村的ღ★,很久之前他去了某地生活ღ★、工作ღ★,我们之间没有往来”ღ★。“我知道李某在2012年的时候ღ★,就去某地工作了ღ★。”“我跟李某是同乡ღ★,他好多年前就已经去某地工作ღ★,没有跟我一起去找过某某等人ღ★。”
由此可见ღ★,这些同案人的辨认笔录ღ★,完全印证了李某的辩解ღ★,李某仅参与赌场的事情ღ★,在2014年之后ღ★,就有自己的工作ღ★,不再参与本案其他犯罪事实ღ★。
总之ღ★,辨认几乎是每一个刑事案件必经的办案程序ღ★。辨认笔录会被认为是关乎定罪量刑非常关键的证据材料ღ★。对辨认笔录的认真审查不容忽视ღ★。可靠的辨认笔录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ღ★,不可靠的辨认ღ★,其实是“为了辨认而辨认”ღ★,是为了完成既定办案程序而开展的ღ★,不仅不能证明案件事实贝斯特游戏官方网站ღ★,ღ★,还可能误导办案机关查明案件事实ღ★,进而作出有偏差的裁判ღ★。
对侦查实验有效审查质证的前提ღ★,就是辩护律师研究透彻了侦查实验本身ღ★,就如同辩护律师自己已经做了一次侦查实验一样ღ★。2021年《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06条规定ღ★,“对侦查实验笔录应当着重审查实验的过程ღ★、方法ღ★,以及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ღ★。在审查侦查实验时贝斯特全球最奢游戏手机ღ★,辩护律师需要以侦查实验亲历者的视角深入实验的全过程ღ★,重新推演ღ★、复盘侦查实验的过程ღ★、方法ღ★、条件以及笔录的制作等方方面面ღ★,核查侦查实验的程序是否合法ღ★、实验数据是否准确ღ★、实验过程是否真实ღ★、实验方法是否科学ღ★、实验条件是否一致ღ★,以及实验结果的关联性等ღ★。
侦查实验是一种特殊的侦查措施ღ★,侦查实验笔录本身不是来自案发现场ღ★,与案件本身并没有直接关系ღ★,与物证ღ★、书证等与案件发生ღ★、发展过程有直接关系的证据有本质区别ღ★。因此ღ★,侦查实验笔录作为定案的根据ღ★,其合法性至关重要ღ★。辩护律师可以从三个方面审查侦查实验的合法性ღ★:侦查实验的程序合法性ღ★、侦查实验笔录的合法性以及侦查实验是否违反禁止性规定ღ★。
法律对于侦查实验的启动ღ★,规定了比较严格的条件ღ★。《刑事诉讼法》第135条第1款规定ღ★,“为了查明案情ღ★,在必要的时候ღ★,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ღ★,可以进行侦查实验”ღ★。只有为了查明案情ღ★,在必要的时候ღ★,在办案机关负责人批准的前提情况下ღ★,才可以进行侦查实验ღ★。
对于程序合法性ღ★,辩护律师可以审查侦查实验的批准程序ღ★。一般需要有《呈请侦查实验报告书》ღ★,由办案机关负责人批准ღ★,有这样的审批文件ღ★,侦查实验的实施程序才是合法的ღ★。如辩护律师审查发现缺少侦查实验的批准文件ღ★,则应当视为侦查实验缺少批准程序的情况ღ★。侦查机关能作出补正及说明ღ★,侦查实验笔录可以采用ღ★。若侦查实验未附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该侦查实验的书面材料ღ★,也没有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ღ★,则侦查实验违反法定程序ღ★。
侦查实验的证据表现形式为侦查实验笔录ღ★。侦查实验笔录可以反映侦查实验的合法性ღ★。《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21条规定ღ★,“进行侦查实验ღ★,应当全程录音录像ღ★,并制作侦查实验笔录ღ★,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ღ★。完整的侦查实验笔录ღ★,应当具备以下几个组成部分ღ★:侦查实验的时间ღ★、侦查实验的人员ღ★、侦查实验的目的或对象ღ★、见证人及其他参与人员ღ★、侦查实验的器材或工具ღ★、侦查实验的过程和结果ღ★、侦查实验过程的照片或录像等ღ★。
并不是所有的侦查实验都可以做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5条的规定ღ★,“侦查实验ღ★,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ღ★、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ღ★。这是侦查实验的禁止性规定ღ★。一切足以造成危险ღ★、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侦查实验ღ★,都是违法的ღ★。虽然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ღ★,违反该规定进行的侦查实验笔录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ღ★,但从法理上ღ★,违反该禁止性规定进行侦查实验都是非法的ღ★,相应侦查实验笔录不应作为定案的根据ღ★。
侦查实验时往往需要对各种数据进行记录ღ★,实验数据的准确性直接影响实验结果ღ★。辩护律师需要深入实验本身ღ★,复核每一个数据是否准确ღ★。如果侦查实验的过程出现大量基础数据错误ღ★,则直接影响侦查实验结果的准确性ღ★,进而导致侦查实验结论不成立ღ★。
侦查实验过程应当真实可信ღ★,侦查实验结果才具备可信度ღ★。如果侦查实验过程本身存在虚假成分ღ★,侦查实验的结论自然存疑ღ★,侦查实验笔录更不应作为定案的根据ღ★。辩护律师对实验过程的每一个步骤是否真实发生ღ★,也需要进行复核审查ღ★。
侦查实验的方法是否科学ღ★,会直接影响实验结果的合理性ღ★,侦查实验方法不科学ღ★,意味着侦查实验不成立ღ★、不能证明案件事实ღ★。侦查实验方法是否科学ღ★、合理ღ★,辩护律师也需要探究ღ★。根据2021年《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07条的规定ღ★,存在影响实验结论科学性的其他情形的ღ★,侦查实验笔录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ღ★。因此ღ★,科学性存疑的侦查实验ღ★,是不应作为定案根据的ღ★。
控方指控凃某走私淫秽书籍ღ★,数量1000本以上ღ★,凃某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ღ★,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量刑ღ★。
涉案的一堆书籍ღ★,总量是1331本ღ★,其中部分是犯罪嫌疑人凃某的ღ★,部分则是案外人黄某的ღ★,但由于海关工作人员的疏忽ღ★,将两个人的书籍混在一起ღ★,导致无法区分他们各自有多少本ღ★。为了确定归属凃某的涉案淫秽漫画书究竟有多少本ღ★,侦查机关进行了侦查实验ღ★,认定凃某购买的淫秽漫画书至少有1000本ღ★。
其一ღ★,从实验数据的准确性看ღ★,其中记录的侦查数据存在大量基础错误ღ★,至少有20多种书ღ★、100多本书的称重结果数据记录错误ღ★。例如ღ★,称重照片显示ღ★,称重结果为227.5克的书ღ★,侦查实验笔录记载成248克ღ★;称重结果显示为212克的书ღ★,侦查实验笔录却记载成244.5克ღ★。诸如此类的基础数据错误ღ★,存在大量不准确的情况ღ★。
其二ღ★,从实验过程的线本书进行逐本称重ღ★、比对ღ★,其中包括1326本淫秽漫画书ღ★、5本(种)非淫秽漫画书ღ★。但是ღ★,进行侦查实验时ღ★,书本的实际总量只有1326本ღ★,5本(种)非淫秽漫画早已解除扣押被领取走ღ★,这5本(种)书失而复得却来历不明ღ★,使实验数据真实性存疑ღ★。
其三ღ★,从实验方法的科学性看ღ★,每本书的质量ღ★、面积贝斯特全球最奢游戏手机ღ★、体积ღ★、箱子的容积立方数ღ★,对应多少本书ღ★,是非常细致ღ★、专业的计算工作ღ★,需要由有相关资质的机构通过科学的方法进行精确的测量计算得出ღ★。办案机关自行进行的侦查实验ღ★,没有证据证明该方法的科学性ღ★,侦查实验结果合理性存疑ღ★。
侦查实验能不能证明案件事实ღ★,和本案指控有多大关联ღ★,需要审查侦查实验的条件与案发当时的情形是否一致ღ★。根据2021年《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07条的规定ღ★,侦查实验的条件与事件发生时的条件有明显差异ღ★,侦查实验笔录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ღ★。因此贝斯特全球最奢游戏手机ღ★,如果侦查实验的条件ღ★、环境ღ★,和案发的条件ღ★、环境有明显差异ღ★,则侦查实验能否证明案件事实需要仔细审查ღ★,条件ღ★、环境不同ღ★,可能直接影响侦查实验的结果ღ★,相关侦查实验笔录可能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ღ★。
曾某与被害人是男女朋友关系ღ★,共同居住在学校某宿舍ღ★,被害人坠地当场死亡ღ★。控方认为ღ★,被告人曾某和被害人黄某在宿舍内ღ★,曾某借助房间内的1张椅子ღ★,抱着被害人黄某ღ★,通过脚踩该椅子椅面的方式ღ★,站上了房内洗衣机盖板ღ★,然后将被害人从房间阳台窗户推下去ღ★,导致被害人坠楼当场死亡ღ★,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曾某的刑事责任ღ★。
为了验证房间内洗衣机盖板上能不能站得下两个人ღ★、能不能承受案涉两人的重量ღ★,侦查机关找来与曾某身高重量近似的男青年和与被害人身高重量近似的女青年ღ★,进行侦查实验ღ★,制作了侦查实验笔录ღ★。实验结果显示ღ★,案发地点房间内的洗衣机可以站得了曾某及被害人两个人ღ★,并可以承受两人重量ღ★。该侦查实验是支持指控事实的重要证据ღ★。
从实验条件一致性角度分析ღ★,侦查实验的条件与事件发生时的条件存在明显差异ღ★,侦查实验的男青年和女青年ღ★,在实验过程中配合默契ღ★,友好合作地完成侦查实验全过程ღ★,而案发当时的曾某及被害人处于激烈的对抗状态ღ★,双方情绪失控ღ★,不可能默契配合ღ★。在侦查实验中ღ★,男青年可以抱着女青年轻松地站到洗衣机盖板上ღ★,但是ღ★,在案发当时曾某和被害人处于激烈争吵ღ★、对抗ღ★、肢体冲突的状态ღ★,曾某抱着被害人站到洗衣机盖板上的可能性有待商榷ღ★。因为侦查实验的条件与案发当时的条件明显不同ღ★,侦查实验结果不能充分证明案发当时曾某抱着被害人站到洗衣机盖板上的事实ღ★。
侦查实验往往只能提供可能性ღ★,而无法提供确定性贝斯特全球最奢游戏手机ღ★。侦查实验本身难以证明直接确定的某种犯罪事实ღ★。即使侦查实验证明存在某一情节ღ★、存在某一种可能ღ★,但也仅仅是在侦查实验条件下存在ღ★,并不意味着在案发当时就存在ღ★。“由于侦查实验笔录并非内生于案件本身ღ★,只能作为判断案件中某一事实或事件发生可能性的参考依据ღ★,其证明力天然就弱于物证ღ★、书证等客观证据ღ★。”侦查实验过程并不能完全还原案发的真实过程ღ★,还需要与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等其他证据相结合进行综合审查认定ღ★。
侦查实验作为一种证据种类ღ★,其结果能否被采纳ღ★、能否证明案件事实ღ★,还需要审查与其他证据的关系ღ★,是相互印证还是相互矛盾ღ★,能否与其他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条ღ★。侦查实验结果的关联性ღ★,既体现为用侦查实验结果去审查其他证据ღ★,也体现为用其他证据来审查侦查实验结果ღ★。
侦查机关为了确定黄某等人的商城系统的会员层级及计酬模式ღ★,利用多个手机号码及身份证号码ღ★,在收网抓捕之前ღ★,就在黄某等人的网上商城平台ღ★,进行实验ღ★。侦查实验结果显示ღ★,在该商城平台上注册的会员可以发展下线ღ★,下线还可以继续发展下线ღ★,以此组成上下线人员的网络结构ღ★;会员之间进行会员级别的充值升级时ღ★、消费及销售时ღ★,都可以形成“按层级计酬”的层层奖励模式ღ★,不限层级ღ★,按层计酬ღ★。
该侦查实验是侦查机关认定黄某等人涉嫌组织ღ★、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关键证据ღ★。经过八个月的紧密侦查之后ღ★,侦查机关才收网ღ★,将黄某等人悉数抓获归案ღ★。
然而ღ★,该证据与后续公安机关委托的电子数据鉴定意见并不能相互印证ღ★。公安机关提取了黄某等人的系统后台数据之后ღ★,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电子数据鉴定ღ★。鉴定意见显示ღ★,黄某等人的会员系统已经取消了“不限层级”的提成和奖励制度羞羞漫画在线漫画阅读入口免费最新章节列表ღ★,所有的奖金和提成都只能奖励给会员的上一级ღ★。多名同案人也在供述和辩解中ღ★,明确黄某等人在案发前几个月已经更改了会员提成和奖励制度ღ★。按照更改后的制度ღ★,黄某等人的会员模式并不符合传销组织的行为模式ღ★,不应该认定为组织ღ★、领导传销活动罪ღ★。
即使侦查实验的启动程序ღ★、实验过程ღ★、实验数据等都没有问题ღ★,具备真实性ღ★、客观性ღ★、合法性ღ★,该侦查实验结果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也需要进一步审查ღ★。依法依规作出的侦查实验ღ★,也不一定能支持控方指控的犯罪事实ღ★。
例如ღ★,在前述案例8-29曾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案中ღ★,侦查实验结果虽然能证明案发房间内的洗衣机可以站得下曾某及被害人两个人ღ★,但也仅仅能够证明该客观可能性ღ★,无法证明案发的真实经过ღ★,无法证明曾某及被害人有无两人一起站在洗衣机上ღ★,更无法证明ღ★,曾某有无在站在洗衣机盖板上将被害人抱着推下去ღ★。
因此ღ★,侦查实验笔录ღ★,并不能支持控方指控曾某“抱着被害人黄某ღ★,通过脚踩该椅子椅面的方式ღ★,站上了房内洗衣机盖板ღ★,然后将被害人从房间阳台窗户推下去ღ★,导致被害人坠楼当场死亡”的犯罪事实ღ★。
张某在斑马线上撞倒被害人后ღ★,将头探出车窗外ღ★,之后再次启动车ღ★,往前二次碾压到了被害人ღ★,导致被害人最终抢救无效死亡ღ★。对该案张某的行为能否认定为交通肇事罪ღ★,是否为故意杀人罪?被害人家属及代理律师提出质疑ღ★。为了准确查明张某在撞倒被害人探头往后看时ღ★,能否看到被害人所在位置等事实ღ★,侦查机关专门做了一个侦查实验ღ★,结论显示ღ★,在案发的时空条件下ღ★,张某将头探出车窗外是可以看到被害人的ღ★。
从关联性分析ღ★,该侦查结论只能证明在侦查实验的条件下ღ★,实验者将头伸出车窗外是可以看到被害人所在位置的ღ★,由此证明张某存在看到被害人的可能ღ★,但不能充分证明案发当时张某确实看到了被害人ღ★。而且ღ★,即使看到了被害人ღ★,侦查实验结果ღ★,也不能证明张某的主观心态是否想要故意碾压被害人ღ★、是否预见再次启动车可能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等ღ★。
因此ღ★,该侦查实验ღ★,只能证明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可能存在的ღ★,但并不一定是真实发生的ღ★。它仅仅是侦查机关所猜想的一种案发过程可能性羞羞漫画在线漫画阅读入口免费最新章节列表ღ★,至于案件事实真实过程ღ★,存在多种可能性ღ★,侦查实验并不能得出控方所指控事实的唯一可能性ღ★,不能充分支持指控张某故意杀人的结论ღ★。